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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办法即将实施 呈现三大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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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经济适用房新办法即将实施 呈现三大变化(图)
freebird510231
发表于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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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昨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市建委主任于学信昨日表示,将尽快公布实施,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呈现三大变化:建筑面积从最大140平方米降低为60平方米以内,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变化一 户型面积
建面60平方米 限建平层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实施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是2001年11月出台的,该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单户建筑面积的上限是140平方米,对户型未做规定。近几年,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就出现了跃层、错层等豪华户型。在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规定在80平方米内。新办法最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
变化二 购买人群
低收入家庭标准还在制定
市建委主任于学信昨日表示,老办法中,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则规定,今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于学信表示,关于什么样的家庭收入界定为低收入,市统计局和市民政局还在研究,将出台定量的“框框”。
变化三 交易限制
不满5年禁上市 只能卖给政府
老办法中,未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设定时间限制。而新办法则就此进行了规定。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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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户型面积
建面60平方米 限建平层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实施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是2001年11月出台的,该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单户建筑面积的上限是140平方米,对户型未做规定。近几年,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就出现了跃层、错层等豪华户型。在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规定在80平方米内。新办法最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
变化二 购买人群
低收入家庭标准还在制定
市建委主任于学信昨日表示,老办法中,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则规定,今后的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于学信表示,关于什么样的家庭收入界定为低收入,市统计局和市民政局还在研究,将出台定量的“框框”。
变化三 交易限制
不满5年禁上市 只能卖给政府
老办法中,未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设定时间限制。而新办法则就此进行了规定。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