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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微博直播自杀算什么,组团自杀的事情你见过吗?

发表于2013-03-28

兴隆旅社是由民房改造成的简易四层小旅社,短租房日租金大约20—80元。该旅社一名女员工介绍,出事的三名男青年本月23日晚间入住,登记时只预付了当日租金。至前日傍晚,三人既没退房又未续租,于是旅社老板亲自上门催租。可老板频频敲门,房内也无人应答,于是他掏钥匙开门,发现房门已被反锁,且房门缝隙内涌出一股臭味。老板预感情况不妙,当即报警并破门而入。

三名男青年衣着整齐,倒卧在房内,任人摇唤也无回应,随后赶到的医生证实他们已经死亡。该员工还透露,当时双人房的窗帘被拉上,窗户缝隙被胶布密封,就连房门的缝隙也被湿毛巾堵死。

据老板回忆,当天入住共5位青年,除去三位死者,另外两位现在失踪。很快,东莞警方成功地在常平、东城找到另两名失踪男青年。他们供述,五人是在日常联系中认识的,由于工作艰辛、生活不如意等原因,都产生自杀念头,可又缺乏独自面对死亡的勇气,于是相约来到东莞,谋划集体自杀。

两人交代,本月23日下午,五人在东莞市汽车总站汇合以后,临时决定在附近找个场所自杀,于是来到兴隆旅社,并于次日上午在旅社附近购买了炭、炭炉等集体自杀的工具。可是购买完工具后,这两名男青年通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觉得自己还不想死,于是中途离开。

据调查,三名死者分别是:李某(30岁,山东人,无业),高某(21岁,福建人,无业),周某(江西人,东莞中堂打工,具体身份仍在核查)。中途离开的两名男子分别是段某(24岁,江西人),傅某(21岁,广东人)。

看到这里你一定会为三位死者感到惋惜,但事实上,这件事还未完结。律师称两男子或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法律对这种单纯自愿的相约自杀案件没有明文规定,可是基于法理,在本起相约自杀案件中,相约是前提,是自杀的先行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有担负起消除自己的先行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结果的义务。换言之,即那两名中途离开的男子法理上负有救助相约自杀的他人(即已死亡的三名男子)的义务。

在此前提下,两名中途离开男子应当预见自杀行为的死亡后果,但他们对三名男子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既没积极施救又没及时报警。他们的不作为导致三名男青年死亡,故此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发表于2013-03-28

房价再涨我也活不下去了

发表于2013-03-28

三个人死了,还要另外两个陪葬

发表于2013-03-28

真可惜啊,现在的年轻人太脆弱了

发表于2013-03-28

发表于2013-03-28

可怜的孩子啊

发表于2013-03-28

现在的年轻人压力太大了

发表于2013-03-28

幼稚啊

发表于2013-03-28

别轻生啊,活着多好

发表于2013-03-28

在这样下去我也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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