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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现在规定交房条件要公示30天 二回不得扯皮了!

发表于2013-09-25

新规定出来了!!交房条件现在开发商必须公示30天,这样一来,应该不得扯皮了哟!

商品房交付使用,常因小区水电气等交付使用条件,达不到标准而发生纠纷,针对这一问题,《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补充完善了交付使用条件和公示程序,昨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二审《草案》。

变化1

水电气配置须达标才能交房

交房时,往往会因为住宅条件没有达到开发商卖房承诺,双方产生矛盾。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尤其是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部分进行了逐条陈列。

草案新增规定,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生活用水应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同时,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应敷设到户;住宅小区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也要确定临时排放期限;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如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则需在小区内公示完成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商品房在交付时,应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管,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草案新增规定,房产企业应在交房前五天于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条件达标情况,且不能少于三十天,此举的目的是让业主在接房时可根据上述条款逐一比对。

变化2

取消房产企业资金准入门槛

一审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在审议中,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设定准入门槛有必要,可防止房地产企业资金实力不强而出现“烂尾楼”现象,建议将注册资本金从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甚至2000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大中小,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只要是依法规范经营,就应允许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谈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工商登记和取得资质证书两个要件。建设部和工商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修订草案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金设立准入门槛的做法,不符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此外,上位法对企业的设立条件已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二审稿将“门槛条款”全部删除。

变化3

“追责开发商”条款被删除

一审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解散后,其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责任。

这一“追责到底”条款,在二审中引起争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款与《公司法》关于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

余捷谈到,法制委认为,国务院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通过加强相关单位负责的环节,以及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能有效控制开发项目质量。因此,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删除该条。

发表于2013-09-25

那以后白字黑字kfs跑不脱了撒

发表于2013-09-25

我怎么觉得这条款还是想着开发商啊

发表于2013-09-25

怎么准入门槛没了?应该有啊

发表于2013-09-25

就算公示了又啷个嘛,还不是要翻盘

发表于2013-09-25

kfs都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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