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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 事 诉 状

发表于2009-11-28
原告:王某   男, 汉族, 年龄:46岁,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人 
诉讼代理人:熊云飞,
被告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杭锦淖尔乡,二圪旦湾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 飞        电话:1384857888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杭锦淖尔乡,二圪旦湾村。
被告二:葛瑞平男, 汉族,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15282419609030018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人 联系电话:13327089207
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邮电路1街坊38号
被告三:齐玉柱男, 汉族, 50岁,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人 
联系电话:13327089207
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星火村天和昌社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总计:65000元整,并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给原告2008年由政府已经支付完毕的受灾补偿金300元/亩,共计60000元整,并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可预期损失总计:625元亩/年,共计2500000元整,并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0年元月9日,原告在征得被告一同意后,转包了被告二、三即:葛瑞平、齐玉柱所承包的土地共计185亩,与三被告之间产生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包括转包合同关系)。(注:该转包协议双方于2008年一月二十九日,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公证处作了公证。)
20011124,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又续签了《合同续签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内容上不仅完全认可了上述土地转包行为,而且将原告所承包的原约定20年的土地60亩,续签为30年,这样原告所承包耕种的土地实际面积共计200亩,其承包期限也全部统一为30年整;承包期限从1999年起至2029年止。
200911,由于政府需要使用原告所承包的上述土地,并与被告一经过协商一致后,依法给予被告一补偿后,占用了原告所承包土地。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一协商违约赔偿事宜,但被告一此时却单方面硬性的认定: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只有25亩,并只对这25亩予以赔偿。双方自然谈不拢!
原告认为不管是何种理由,现在都已经造成原告方不能耕种所承包土地,构成根本性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114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三被告方主张其违约赔偿责任,以作为自己的救济途径。
综上,原告现根据上述相关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此致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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