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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又有惊爆贴:重庆“西南第一高楼”开发商诈骗浙江商人600余万

发表于2009-09-20
 
发帖人:爱好读书的人 发帖时间:2009-03-05

买主报警无门 被告知“很正常”!欲哭无泪!
在重庆市著名的解放碑一侧,矗立着一座高楼,名为“西南第一高楼”的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该楼的开发商是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红卫,一个出租车司机出身的女人。
我们三人是浙江商人。考虑到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背景,我们决定去西部重镇重庆投资。2004年11月12日,我们三人共同与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CF-2000-0171),约定购买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第12层(面积1526.52㎡),总房款为13128069元;同时,双方约定我们先付6568069元,余款向银行申请办理五成十年按揭,并约定交房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支付了6568069元购房款。但是,当我们催鑫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卫办理按揭时,她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而当其他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却迟迟未予交付。其间,周红卫以许诺高价回购房屋、赔偿损失等手段,蒙骗我们长达两年时间。
直到2006年底,我们偶然得知鑫隆达公司早在将房屋出售给我们之前约三个月,就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而此后因其未归还贷款,该房屋已经给银行抵偿债务。故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已经根本不可能交付,而我们支付的656万余元购房款也被鑫隆达公司和周红卫骗走!
此时,我们如梦方醒,原来鑫隆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红卫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骗取了我们656万余元的血汗钱!
我们认为,重庆鑫隆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红卫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隐瞒所出售房屋早已经被抵押和抵债的事实,将我们的656万余元巨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情节,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系重大合同诈骗案件。
但是,当我们向当地有关机关报警,控告鑫隆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红卫涉嫌合同诈骗罪时,却被告知一房二卖情况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
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鑫隆达公司隐瞒其已经将房屋抵押和抵债的事实,把不能卖的房屋卖给我们,连这种情况都不能算诈骗,那么还有什么是诈骗呢?!
在告状无门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向社会求助!向大家求助!
发表于2009-09-20
发表于2009-09-26
哎,我们都是骗者,那些执行廷的人还不都是被这些开发商收买了的,法律是公正的,可是执行的人是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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