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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搞装修天花漏水运营户受损索赔

发表于2013-02-01

余女士租赁了一家百货商场二楼整层专柜运营服装生意,高先生在楼上开了家足浴店,并中止装修,招致二楼楼层顶部天花、排水管等十几处漏水、渗水、掉石灰粉渣,污损了服装、橱柜及墙面等,余女士遂将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共计45万余元。宝安法院一审问决被告高先生赔偿余女士27万余元,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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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花漏水损失繁重

余女士诉称,2007年6月23日,余女士与深圳市万民乐百货有限公司签约,租赁了万民乐百货二楼整层专柜用于运营服装生意,租期3年,自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2008年,高先生也承租了该百货大楼的三楼用于足浴运营。自2008年12月起,余女士租赁运用的二楼房屋顶部的天花、排水管、消防管、电房等20几处严重漏水、渗水、掉石灰粉渣,这些污水及石灰粉渣严重损坏了店铺内销售的服装、橱柜及货架,使余女士整个450平方米的场地无法摆放衣架和服装,完好不能运用。

余女士称,他曾多次找高先生商量,恳求对方中止损伤,并采取措施防止损伤扩展,但高先生置之不理,至今二楼房屋屋顶仍有漏水、渗水发作,损失繁重。因此她将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服装损失、货架损失、装修损失、停业收入损失、租金损失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

一审:被告获赔近28万元

一审时,被告高先生称,余女士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所运营的场地地板不存在漏水问题,余女士也历来没有告知有关漏水的问题。

宝安区法院审理此案时曾审定,余女士运用的楼层屋顶的天花、排水管、消防管、电房等处漏水、渗水、掉石灰的缘由与其对应的三楼运用有关。

该院以为,相邻各方应互助和睦,有利营生,但高先生作为楼上的运营者,在装修运用时却不当地构成二楼天花多处漏水,且长期不采取处置措施,致使余女士遭受损失,高先生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该院遂判决高先生赔偿余女士服装损失、租金损失、利润损失共计279509.5元。

二审:庭上未达成调解www.203z.com

昨日二审开庭时,高先生表示,一审法院所做审定的单位是深圳市华南价钱鉴证财富评价有限公司,该公司对三楼楼顶能否存在漏水、渗水及掉石灰渣现象所做的审定属房屋质量审定,这超出了其运营与执业范围,按理应由树立局质检担任,所以该审定报告无效。余女士则称,因天花漏水而被污损的衣服总数达1170件。另外,天花开端漏水后,店内购物环境大大恶化,招致客流量明显减少,停业额也随之呈现明显下滑,每月利润至少损失1万元。法庭当场中止了调解,双方未达成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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