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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条例规定10月起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发表于2007-09-01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昨天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发表于2007-09-04
坚决依法办事。按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事。
发表于2007-09-07
那就好了哟!不好好干就把它们开了!NND
发表于2007-10-02
我们应该联合起来 抄物管鱿鱼  太差了
发表于2007-10-24
该死的物管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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