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小区告市规划局的案件移交解释

发表于2007-07-19
以下解释由市高院立案庭曹庭长代表市高院院长的答复
1. 业主在九龙坡区为了方便业主
2. 告规划局是行政行为,具体形式涉及不动产问题相邻权,便于法院调查取证
3. 为使案子审理顺利进行一但立案就要暂停施工,此项由九龙坡区法院执行,要比在江北区法院顺利执行方便些
4. 江北区法院承当案子力量人手不够,
5. 行政诉讼法第22条指定管辖
6. 不管是那个基层法院都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都能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7. 江北法院现受理的案子都是在高院进行指导监督下进行的,所以我们的案件在江北如何判和九龙坡如何判都是一样的。都将受到高院进行指导监督。
发表于2007-07-19
下午在高院大家有水有座位但是上午在江北区法院却撒都没有。当时就明确给高院指出维权到了今天也只有在高院才感到了党的温暖。并参了江北区法院一本告他不作为
发表于2007-07-20
我们的维权斗争尽管有些曲折,由于广大业主团结起来了,积极行动,我们又有了一股中坚力量,就能够向胜利一步步走去!
发表于2007-07-20
发表于2007-07-20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