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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楼验收法律常识

发表于2005-12-16
交楼是否符合标准由两方面去衡量。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是最低的标准,无论在合同中有无约定,交楼时都必须符合。
一、法定的标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代原来的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2、开发商必须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购房人可查看《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
3、开发商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4、开发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开发商交楼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
三、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楼或延期交楼,购房人有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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