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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当心掉进开发商的“免责陷阱”

发表于2014-10-16
当心掉进开发商的“免责陷阱”
签字要看清楚有没有这些字眼
“不再有其他责任”“放弃其他诉求”



普通老百姓签个名,管钱么?答案是,有时会很管钱。

今天所讲的两个案例都是开发商延期办证,原本业主可得到数万元违约金,但起诉到法院均败诉,原因是业主签字时未仔细推敲上面的文字,结果与数万元违约金擦肩而过。

业主签字领房产证

没注意表上有一行小字

警惕这些文字: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

文女士是北碚人,2010年11月花40万余元买下该区一处楼盘的房子。购房合同约定:若开发商逾期90日之内办证,每日按照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超过90日的,则每日按照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011年底文女士接房。2013年4月开发商才把房产证办下来,逾期办证300多天。

随后,文女士在开发商提供的《房产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名。由于文女士办了按揭,房产证原件由银行保管,她只在开发商手中领到了房产证的复印件。

该明细表标题下方括号内有一行小字: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

今年初,文女士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索赔2.9万余元。

法庭上,开发商称文女士已在领取产权证明细表中确认:双方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据此,开发商认为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但文女士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注意到那一行小字,误以为自己只是领取房产证复印件而已,自己并未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责任。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产证领取明细表上的那行小字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领取表上所载明的“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知道的,其自愿签字同意,应认定该注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具有约束力。

近日,北碚区法院一审判决文女士败诉。

减免16个月物管费

业主签字要不回违约金

警惕这些文字:减免购房人16个月的物管费,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均已如期全面履行完毕,各方无任何争议,且双方均放弃其他诉求。

2010年4月,陆女士在江北买了一套价值87万余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如果逾期办证,开发商将按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来计算违约金。

2010年8月,陆女士接房,2012年1月取得房产证,开发商逾期办证一年多。

2012年4月,开发商与陆女士签了一份《责任商洽书》,约定:物管公司减免陆女士16个月的物管费;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均已如期全面履行完毕,各方无任何争议,且双方均放弃其他诉求。

去年8月,陆女士起诉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6万余元。她在法庭上称,签《责任商洽书》时误认为这只是开发商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并未放弃要求开发商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理应支付违约金,但因陆女士已与开发商就违约责任进行协商且签订了《责任商洽书》,开发商也代陆女士向物管公司支付了16个月的物管费3744元,因此陆女士不得另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近日,江北区法院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慧眼识别开发商“免责陷阱”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长期以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一直是房地产法律纠纷的热点问题。这两起逾期办证案例之所以购房人败诉,均是购房人在办理手续、签署协议时没有仔细推敲和斟酌,才吃了哑巴亏。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逾期办房证有这些常见的陷阱。

陷阱一

“继续办理”不提违约金

继续办理,就是在出现逾期办证后,约定开发商可以继续办证,但对违约责任只字未提。购房人签这样的合同或者协议时,由于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予以放弃,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一旦签字就只能吃哑巴亏。

陷阱二

附加协议上埋伏笔

有的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中出现如下文字:如果开发商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3项上,开发商打了勾。购房人如果不仔细看就会上当。

陷阱三

拖过两年诉讼时效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办证,而且多年都没有办好房产证,购房人一直听信开发商“尽快办好、证办下来后再协商赔偿违约金”的忽悠话,只要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赢官司就会变成输官司。

葛斌律师还提醒购房人,如果开发商说等产权证办下来、再谈违约金一事,这实际上是在想办法拖延。只要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购房人可以随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产权证办好,还要注意别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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