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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happyday023的 “大家不要没搞清楚就气大,是不是业主要产权证才有说服力,只要权证上有名字都是业主,也都合法.哪怕是开始前一分钟才拿到,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有话好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要负责的哟.大家都需要和协环境,非要排除谁,这种做法欠妥,只要身份符合规定,愿意为大家说话,就算是物管请的又何妨?物管还不是想搞好,它也不想搞砸.“

发表于2006-08-29
happyday023你的话,无外乎就是一种辩白吧。那么争对你的帖,我也作出以下回复:

你是如何认为大家的火气大,什么又是你所说的"没搞清楚"?我现在要纠正一下你回复贴中一些"说法":

1、“大家不要没搞清楚就气大。。。哪怕是开始前一分钟才拿到”:
你觉得大家应该对啥子没搞清楚?你啷个知道大家又没有搞清楚?在小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初,大家对选举产生筹备组组长时是对组长抱着多么大的信任和期待投出手中那神圣的一票?但筹委会成立至今组长本人为整个小区及筹备组的工作又做了哪些积极有效、有益的宣传及组织工作?当筹备组的其他成员实在坐不住,看不下去了,利用下班之后的业余时间自动组织起来对小区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及筹备组工作对广大业主进行宣传时,身为筹备组组长的组长同志你在哪里??当筹备组的组员在各楼栋进行宣传及选举小区业主代表时,连各楼栋的很多热心的业主在看到筹备组组员忙不过来时积极的出来帮助组员进行宣传工作时,组长同志请问:你又在哪里?
既然身为一个小区业委会前期筹备工作小组中至关重要的领导人物在这几次重要工作展开时都不能进行本身应做的工作,那他还有必要担任组长一职吗??这些本应是筹备组组长积极组织大家开展的工作,却是在组员实在无奈的情况下主动而为之  。不让大家对筹备组组长的工作目的产生怀疑了。况且在《重庆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对熟知物管及业委员工作的组长,不应该不知道吧。
而你所说的“是不是业主要产权证才有说服力,只要权证上有名字都是业主,也都合法.哪怕是开始前一分钟才拿到,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至于组长是否拿到产权证,你怎么这么清楚,那么看来你是组长本人或组长的家人了。那我也说出我的看法:在组长本人参加业委会筹备组时,并不是业主吧,而上面我提到的《重庆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第八条: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那么现任组长当时的就任条件好像就有点不符合《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至于你们现在已经拿到了“合法”的手续,那是你们“厉害”。业主们也没有否认组长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但一位连最初的筹备工作都不积极和“没有时间”组织、参与的人。那再“被选举出来”又有何意义?当然大家不会剥夺组长的“选举权”但再次参加“被选举”你觉得有必要吗?

2、“有话好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要负责的哟.大家都需要和协环境,非要排除谁,这种做法欠妥,只要身份符合规定,愿意为大家说话,就算是物管请的又何妨?物管还不是想搞好,它也不想搞砸。”------------
我觉得我说话一般都是在好好说。昨天的贴子中没有对任何人进行所谓的“人身攻击”吧?!组长的名字是当初筹备组成立之时公示了的,任何一个关心、爱戴小区的业主在看到公示之后都会记住。而我说的“根本没有资格当筹备组组长”的话也没说错吧,因为筹备组成立之初的李中石同志,确实不是骏逸天下的小区业主吧!那句话好像也不存在“人身攻击”,那叫“实话实说”!我们小区的环境本来就挺和协的,(如果不是出现了某些不和协之音),“非要排除谁”这句话贴主你就说的更不对了,任何一个单位不管是国营还是民企,对于“坐其位,不办其事的人”,好像都会将其“调离”本职岗位或除名吧。原因在第一条里我已经说明。其实这也是对组长的一种体贴。我们不存在“非要排除谁”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这种做法欠妥”!

关于“身份符合规定,愿意为大家说话,就算是物管请的又何妨”-------这就是帖主你的欠妥之处了。帖主你应该是组长本人或他的家人吧。这个大家一看就很明白。现在“身份”是“符合规定”了,但在筹备组成立之初,组长的“身份”却是“不符合规定”的。他当时可不是业主。所以现在把身分“符合”了,就不知是何用意了。
“愿意为大家说话,就算物管请的又何妨”------这条当然更不能成立,筹备组成立至今,好多积极性的工作都不是组长组织的,更别说参与了,那些工作都是筹备组真正关心业主权利的组员自已组织起来开展的,这就看出组长在里面并没有担负起他应该承担的责任。说句不好听的话是:逃避或回避了。既然初期的工作都不积极的组织开展,那么组长又如何可能去为大家说话的??而如果是物管请来的,就更加万万的不行了,业委会的工作是业主自己的事,哪能由物管请人来“支配”,物管请来的人,能好好的帮业主们说话?笑话~~~~~!!!你不会是真的想让“骏逸天下业主委员会”成为物管的“配牌”吧。那更加是不行的~~!简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这是小区一千户业主所不能忍,也不认可的事情!!!!

所以帖主,你不必用“只要权证上有名字都是业主,也都合法.哪怕是开始前一分钟才拿到”这样的话来“拽毒”小区论坛上的真正业主们!至于让物管请来的人进入小区业委会,哪怕他是业主,那也是不可能的事。死了这条心吧。
发表于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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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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