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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告示(业委会已通过,以定稿为准):针对小区现阶段续聘选聘工作中部份业主的不同意见,以前的公示材料在我前段时间发的贴子中可以找到

发表于2006-04-30
                                          告 示

尊敬的南滨印象各位业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或售出单位在申请销售许可之前,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向物价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南滨印象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业委会在征得小区业主代表同意后,走访了市、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于2006年2月17日下午召开了包括小区业委会、物管公司、部份业主参加的协调会,同意了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南滨区象小区续聘、选聘物管公司相关事宜的实施办法》,业委会分别在小区物业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同时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关于南滨印象小区续聘、选聘工作的说明》,对选聘工作的法律和意义进行了说明。
其后,业委会按“选聘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成立了以各栋业主代表和栋长组成的续聘、选聘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此次选续聘工作。工作小组成立后发布了001号公告,“请广大业主推荐好的物管公司参加本次竟聘,同时规定参加竟聘的物管公司推荐和自荐截止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日”。工作小组名单及001号公告也在小区物业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再后,业主推荐了“洋世达” 、“洪泉”、 “锦宏”、 “融侨” 四家物管公司,自荐的公司有一家“好管家”,工作组也分别对上述几家公司进行了考查,最后,“洋世达”  “锦宏”、 “融侨”认为我们小区硬件不齐(一户一表及车库),表示放弃竞聘。工作组也邀请了远大物业公司参加竞聘。形成竞聘名单,即“远大”、“洪泉” “好管家”三家物管公司。
因此小区续聘、选聘物管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经业主大会选出物管公司后,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
业委会委员始终认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的事小区业主共同来作主,业委会充分尊重小区内业主的意见,针对4月29日部份业主在告示中提出的不同意见,业委会决定:暂停小区续聘、选聘工作的推进,近期内召开业主大会,就保持现状由远大公司继续进行物业管理(如对同意继续管理表决结果不能达到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将不能与远大公司签订物管合同,只能维持现状)或继续进行选聘工作或业主其它意见进行表决,届时请各住业主充分行使自已的表决权,业委会按业主大会最后的表决结果进行下一步工作。
另外,今天有个别业主将业委会在中庭的横幅“南滨印象小区业委会祝全体业主及物管公司员工节日快乐”撕毁,业委会对此种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南滨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2006-04-30
发表于2006-04-30
发表于2006-05-12
个人认为,南滨印象业委会至少是为业主着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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