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实话实说

发表于2006-11-01
一:花了很久时间才存够的钱买了珠江华轩的房子。从此拥有了自己的一个小天地。亲朋好友都来我家给我庆祝,说这里环境不错,也比较清净,我自己也很满意。可惜最近一段时间被这里的气氛搞的心情十分烦躁。住的好好的。干吗要公开竞标?为什么不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业委会说的那些理由站不住脚。我翻看了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明文规定:业主大会才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的业委会是怎么成立的?它满足以下哪个条件了?它的成立如何能说合法,符合程序?公开竞标这样关系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大事,他们几个人就说了算,就这么开始运做了。完全把自己凌驾于业主大会之上,这是什么做法?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说说哪个签字。一天晚上两个自称是业委会的人到我家要求我能签个名,说是珠江物管费用收的贵了,你同不同意降物管费为1元?我想,这是好事呀,当然要同意了!当即就签了名。谁知道这个签名现在居然把我的合法权利给剥夺了,你们就可以拿着这个签名说我们同意你们的一切决定?你们这是什么做法?我现在是越想越气。(我的同事们也是一样的情况,我们单位在这里买房子的不少)
三:再说说你们所选择的三家物管公司,没有一家有管理大型小区的经历。全都是管理小、中型物业的物管公司,他们怎能保证做的更好。请你们不要拿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小区做实验地。也希望你们能够真正地去每家每户地了解一下民意。会有多少人支持你们这种做法。物管来上门征求意见时,我看到密密麻麻的业主们的签名。我知道民意是向着那边的。我毫不犹豫地就签了名。我说希望珠江今后把工作做的更好,更细。我同意你们继续为大家服务。你们不要再违背民意了,如此下去,你们最后只会自己给自己难堪。
四:珠江以前存在的收费高的问题以及配套费多收的问题还有业委会办公场地的问题,也通过你们的辛苦劳动,通过合法的渠道,拒理力争回来了,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了。珠江的服务质量还是要肯定的,如果这些没有做好,我们广大业主自然是不会答应的。如果还有什么小问题,也希望通过对话的方式来解决。我们需要一个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不要再折腾了!
发表于2006-11-01
尽道扯这些业委会的资格问题就没得意思了,别个政府都出面发了文件说明了,还在这点扯。再说了,一个单位上选个小组长还有人吼说“我不晓得这回事也”,何况业主委员会这种民间组织。最重要的一点,合同到期了,你珠江华轩不拿个态度出来,是应该招标撒,至于最终选哪家,还不是业主大家投票选,华轩既然有这么高的支持率,就完全不应该自己退出,我就是要通过你业委会的程序合理合法的中标,这样不是更好吗?
发表于2006-11-01
说得好,我有同感.
发表于2006-11-01
发表于2006-11-01
文章里有句“住的好好的。干吗要公开竞标?”,干嘛不直截了当改为“做的好好的。干吗要公开竞标?”哈哈哈~~~~~~~~~~~~~~~~~~~~~~
发表于2006-11-01
发表于2006-11-01
发表于2006-11-01
顶!!
发表于2006-11-01
人家知道业委会搞的这个竞标是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是没有获得3分之2以上业主的投票同意的.是根本不符合程序的.对于这样的竞标自然可以不予理睬.业委会为什么要在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出邀标书.这种做法其后果就是造成如今大部分业主不满意业委会的这种做法.业委会的出发点是好的.可惜不尊重广大业主,采取这种做法只能是自食其果.
发表于2006-11-01
顶!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