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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庭审记(六)

发表于2005-03-01
庭审记(六)


    法院:好了,现在这样,你对被告这一方出示的这些证据,除了刚才设计变更是在签定合同之前,被告没有告知以外,你对其他证据没得异议。可不可以这么说?

    原告:其他这些吗?他还没有出示批文得嘛!他那个变更的批文我还没有看见。

    法院:变更没有批文。其他没得异议?

    原告:对他验收这些没得异议。

    法院:这2个问题,被告这方回答。设计变更和批文,这2个问题你们回答。

    被告:我说下这个问题。这个标准合同,关于阳台封闭和非封闭,他在备注栏里选择。从设立这个合同的立法来看,确实不是很完备。所以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以了调整。因为这个房子涉及了2个阳台,主阳台和生活阳台。那么主阳台涉及非封闭式阳台,在签合同时,非封闭我们主要是指主阳台。因为合同文本本身有缺陷,简单的打勾和不打勾这种方式难免......(律师自己都说不下去了),这个合同设计不科学。

    法院:你这个阳台在签定合同前已经变更完成了,你为什么没有告知他们。

    被告:我们在签定合时告诉他们了。我们勾的这个勾是告诉他们非封闭式的是主阳台。

    原告:你告诉哪个的?

    被告:她说阳台要恢复原状,从阳台恢复原状来说,我们还不知道是恢复那个阳台。

    法院:生活阳台。

    被告:我知道,刚才她说了,是生活阳台。我们举证的是生活阳台变更的问题。那么她说合同签字是在2004年签,我们变更是在2003年,那么我们就解释了,因为这个阳台打勾主要在主阳台上。

    原告:那不是我在打勾撒,是你们打的勾撒。你们完全是无知人的在签合同。

    被告:我不是在编撒。我是这个意思:这个合同本身呢,单纯的在阳台上打勾的方式就有问题,无法清楚的反映出来。你说是全部阳台非封闭,我说是主阳台不封闭,这就是我们之间的争议。

    法院:既然原告所诉称的这个生活阳台在签定合同之前就变更了,怎么没有在合同上标明?原告不清楚这个情况,你把这个情况说清楚。

    被告:这个非封闭式是指主阳台。

    法院:这个设计变更是指生活阳台,生活阳台完成设计变更是在签订合同前,怎么原告不知道呢?

    被告:他晓不晓得,我就不晓得了。我们没通知他,他说不晓得。(律师已经有些语无伦次了)我们电话通知了他们的。

    法院:有依据没有?

    被告:电话通知没得依据的。

    原告:你知道我电话吗?

    被告:你的电话我啷个知道哟。

    原告:没得证据,他说的这些没有证据。

    法院:双方还有证据没得?

    被告:没有新的证据了。

    原告:没得。

    法院:先说没得争议的:第一点:2004年1月X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第三点: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通知原告接房。这三个主要的事实,没得争议。
    有争议的:第一个问题:被告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封闭阳台是否符合规定,符合双方约定。第二个问题: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原因。第三个问题: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对刚才所归纳的这几个问题有意见没有?原告这方?

    原告:没有。

    法院:被告这方?

    被告:没得意见。

    法院:没得意见。那么当着你们双方,将三个争议的问题复述一下。第一个争议的问题:原告要求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封闭阳台恢复原状是否符合要求。下次开庭你们双方还要提出证据。第二个问题: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原因。刚才原告就是说要不要钱和补充协议,被告的观点又不一样。第三个问题: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下次开庭的时候,重点就是围绕这三个问题,你们双方向法庭举证。你们回去后要抓紧时间准备。今天交换证据就到这里。
发表于20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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