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庭审获胜的几个关键--我也谈沙龙花园第一案

发表于2005-03-02
    首先,非常感谢木反栗兄弟及时的向我们详细描述了第一次开庭的概况.

    我很认真的阅读以后,欣慰的发现KFS的底气在下降.同时也研究了KFS的应诉证据,初步判定其对抗我们诉讼请求的证据是苍白无力的.这加强了我们业主的胜诉信心.

    以我的经验,为加强胜诉的信心,我提出十点想法,希望与大家探讨:

    一、我们手中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我们最有利的证据。合同中不要出现任何涂改的痕迹。

    二、在庭审时突出我们的争议焦点:KFS交付的商品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描述的商品房不一致。商品房质量合格与商品房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庭审时要注意不要被KFS的代理律师所误导。同时要提醒法院KFS律师的误导行为。

    三、在庭审答辩时,我们应只关注KFS对抗我们诉讼请求一切陈述,并依法向法院申请要求KFS提供书面证据。对KFS没有证据的陈述,我们的代理律师应向法院请求宣布该陈述无效。

    四、KFS的设计变更是否得到规划设计部门的批准?建议大家了解重庆市行政职能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落实批准的正式文书的公文格式。

    五、KFS不能向我们和法院出示:已向我们公示过我们所购商品房已经或将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相关证据。

    六、对于KFS的违约,我们的异议文书是否送达至KFS?这点希望大家特别重视。很显然,KFS的代理律师已经针对这个问题在对抗我们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要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拒绝接房的异议书这个证据,我们可以更好的对抗KFS代理律师提出的关于我们任由损失扩大的观点。同时,我们也要收集当初媒体刊登的我们维权行动的新闻报道,并向法院出示,这是我们对KFS违约行为进行交涉的有利证据。

    七、KFS不能向我们和法院出示:已通知我们进行争议协商的相关证据。这点足以向法院证明是KFS以强凌弱,无视我们的正当请求,拒绝与我们对接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使我们的诉讼扩大。媒体刊登的我们维权行动的新闻报道可以证明我们在物质受损的同时精神上也得到了伤害。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还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KFS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八、由于我们买房的知识和经验与KFS售房的知识和经验相差甚远,谈判技巧不足。更重要的是,国内还没有一部像《住宅所有权法》或者《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样的法律来保护业主权利,这都决定了无论多么强势的群体,一旦做为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消费者,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弱势群体”,在商品房交易和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庭审的举证中,我们的代理律师应该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增大KFS举证的义务。

    九、在庭审时,凡不支持我们诉讼请求的话不要讲,也不进行讨论。避免话多必失。 

    十、正式庭审时,希望大家联系媒体的记者参与旁听,这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发表于2005-03-03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