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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谈交房条件

发表于2005-06-20
我手里只有合同的复印件,在交房条件约定部分我看不清楚是“4”还是“1”,我认为是“4”即“综合验收合格”,但开发商坚持说是“1”即“质量验收合格”。

麻烦清楚的朋友请告诉我一下。

但本人认为:无论是“综合验收合格”还是“质量验收合格”,都应该有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签章。可现在为止开发商都不能提供房屋验收证明,还强词夺理称已达到交房条件,真是可笑!
发表于2005-06-20
约定是“1”,但道理一样。开发商从一开始(签合同)时就想逃避责任 。我们不应该让他得逞!
发表于2005-06-21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开发商到目前还没有通过质量验收,更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方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从上面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从第一次到第二次通知我们接房,不但是欺诈行为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看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房子我们是不应该住的,也是法律条文规定不能住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没有问题按现在的工程情况,都市方舟应该早就通过竣工验收了,既然一拖再拖,肯定某些方面有不合格的地方,我们现在容忍和谦让,也许是给我们今后40多年种的使用种下了隐患!一个巨大的隐患!如果我们自己都不在乎谁还会在乎?指望开发商?指望无管?指望出现问题后政府帮我们改?指望媒体来同情……?
大家想想吧,除了靠自己,没人在乎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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