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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部门发调控通知 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将查办;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发表于2010-09-28

9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7日,国土资源部利用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落实调控政策是共同责任

记者: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已实施5个多月,总体来看,调控的成效如何?此次两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是否意味着这一轮调控还将加码?

负责人:今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各部门积极响应,行动迅速,针对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出台了相关措施。但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管理中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的环节较多。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工作措施,发挥政策联动作用,十分必要。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两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共同责任。

行政审批有了快速通道

记者:从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环节上来看,有哪些新要求?

负责人:《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形成联动,设定规定时限,加快各项审批的速度,缩短了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的时间,有利于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此外,为防止各种变更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通知》还明确,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明确期限确保住房尽早上市

记者:与年初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通知》对于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管理又有哪些更加严格的措施?

负责人: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细化、实化,便于地方执行。

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涉及土地、建设、规划三部门衔接的重要环节较多,对住房建设项目能否按要求如约履行起着关键性作用。《通知》从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土地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换而言之,土地在出让前就明确了相关基本条件,宗地供地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统一在一个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中,减少了出让后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加快住房尽早上市。

针对土地出让后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此外,从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看,当前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4类。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明确,发现竞买人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或闲置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此举目的在于:一是积极贯彻“国发10号文”有关规定;二是加强供前监管,对发现闲置、囤地炒地、违法用地的企业,严格限制或禁止其取得新的土地,从源头上防治闲置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三是希望能探索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为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另外,《通知》还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工时限做了限制性要求,明确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未按约定建设将收回土地

记者:对于解决“批后监管”这个老问题,此次调控是否有“新武器”?

负责人: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即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亮点有两个:一是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也查办

记者:对于闲置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这次要“动真格的”了?

负责人:这个问题要从《通知》中去找答案。具体来说,就是两部门联合查处,互通信息。

《通知》要求,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

此外,要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已查处的违法违约企业名单;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

从以上内容中大概看见了如下的利好消息,希望100早日完成小区建设,否则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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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地出让后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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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9-28
发表于2010-09-28
发表于2010-09-29
中国官方出台措施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中新网9月29日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要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各地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发表于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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