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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思考

发表于2004-11-13
  前几日,业主代表到房管局交涉,要求B、C幢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房管局答曰:以红线为基本条件,只能整个北部都市广场成立一个。业主代表随即追问:一个红线范围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规定何在?房管局答曰:“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重庆市目前并未出台相应法规,我们只是按照惯例操作。业主代表对曰:“既然没有法律规定,我们成立就不违反法律规定。”房管局答曰“建议别急,如果自行成立,将不予以备案。”

   这就回到老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们的成立是合法的,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否认其合法性。以后的情形很可能是这样的:成立之后,房管局不予以备案,业主们提起一场诉讼,这场诉讼的结果有可能五五开: 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这场诉讼将以业主的胜利结束;要么就是法官同样以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判决房管局胜诉。
   根据业主代表在房管局了解到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依据,重庆市极有可能在明年底或后年出台相应规定,目前制定草稿的人,倾向于按红线划分。 这场诉讼,也就必须在明年底以前完成,才能造成既成的法律事实,至少才有可能成为以后的北部都市广场业主委员会时代名居 分会。B、C幢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
  如果这场官司败诉,业主的处境将取决于业主自己的选择:乐观的估计,业主委员会转为协会性质的东西,通过业主们的自愿捐款,能够聘请人员(不一定是专职的)专门组织各种证据、文书, 就专门的问题进行连续不断的举报,利用政府的力量制约物业或开发商、或者以一户业主的名义对共同利益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有各自的工作,他们可以是组织者,但绝不可能成为长期的各种事情的具体操办者,我们没有权利奢求他们能够将所有的事情全部处理),这样,业主与物业、开发商的矛盾将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的过程,谁也不敢过于过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谁也不愿意为公共利益自愿捐款,所谓“三个和尚没水吃”,相互等待以别人的捐款来完成共同的问题,这样,业主委员会只有解散,那就到时看人家的脸色好了。
  各位邻居,您认为呢?
发表于2009-11-04
不顶不行 m@d[51#ly
发表于200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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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2-18
不顶不行 *./-tvpj$
发表于2010-03-03
帮顶下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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