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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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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xing2
发表于
2005-03-30
进微信群讨论
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现在,当住户、租户进行装修时,几乎全部的物业管理机构都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而不退的费用部分,则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
上述两种费用往往都没有一个数额标准的,不同的小区、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标准差别不小,就是同一个小区、同样的物业管理机构,如果业主跑去恳谈恳谈,好象也能出现很大不同。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于装修管理费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家物业管理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标准,互相之间差别就很大,随意性也比较大。正是因为这样,很多的业主有意见,不少人认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收这钱。还有些人认为,这些费用随意性大,所以对这钱的使用、效用等情况表示不信任。每个小区恐怕都能见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这些问题而发生争吵。
我们分析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生活,而不能空谈。首先,对于装修队伍的押金,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收取的。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装修工人在进行装修时,不考虑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顾及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随意抛掷垃圾,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引起了其他业主的极大不满。目前而言,这些问题,光靠说服、斥责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事先,由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一笔装修押金,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等、给其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从这笔押金中支付。如果装修过程一切平安,没有出现上述情形,物业管理机构将把收取的押金奉还。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控制、补救的好方法。
麻烦的是不退还的装修管理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装修时,他们要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而这些工作当然会有人力、物力开支。这些工作应当是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这些开支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要额外单独收取。
我觉得讨论这笔钱该不该收,不能绝对地以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为标准,毕竟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对价。反之,如果并没有额外的服务,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物业,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装修如果只是在业主屋里与世隔绝地进行,也没有进行管理的必要。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他们一般并不管装修工作是否经济实惠、是否漂亮美观、是否合乎业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当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物业、相邻部位、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恐怕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声称自己只管不进行装修的物业,对装修工作的管理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况且,收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收取了装修管理费,如果装修工作出现对物业的损坏,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呢?实践中大都是只收钱不负责,出了问题推到装修公司、工人身上,还要扣他们的押金,这就非常矛盾了,也很不合理。
也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称:装修时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钱,按照这样的理论,如果业主家里来了很多亲朋好友,或者遇到婚丧嫁娶情况,是不是也要另外增加管理费呢,我觉得这是很难说服别人的。
所以,我认为装修押金就基本上解决问题了,不应该收取什么管理费。其实大多数的业主也都意识到,物业管理机构对于房屋装修等活动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钱。上述情形的出现,反映出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没有把自己置于与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习惯于用各种强制性、武断的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但是这样实际上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supertenor
发表于
2005-03-30
shelly__
发表于
2005-03-31
说的好呀,这个贴要广为传播
就是不能巧立名目收费,还有就是不能强迫用他们的棒棒,完全没的道理的!!!
yzq6666
发表于
2005-03-31
jbnie
发表于
2005-03-31
亮亮2000
发表于
2005-09-06
亮亮2000
发表于
2005-09-06
亮亮2000
发表于
2005-09-06
亮亮2000
发表于
2005-09-06
亮亮2000
发表于
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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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现在,当住户、租户进行装修时,几乎全部的物业管理机构都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而不退的费用部分,则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
上述两种费用往往都没有一个数额标准的,不同的小区、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标准差别不小,就是同一个小区、同样的物业管理机构,如果业主跑去恳谈恳谈,好象也能出现很大不同。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于装修管理费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家物业管理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标准,互相之间差别就很大,随意性也比较大。正是因为这样,很多的业主有意见,不少人认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收这钱。还有些人认为,这些费用随意性大,所以对这钱的使用、效用等情况表示不信任。每个小区恐怕都能见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这些问题而发生争吵。
我们分析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生活,而不能空谈。首先,对于装修队伍的押金,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收取的。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装修工人在进行装修时,不考虑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顾及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随意抛掷垃圾,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引起了其他业主的极大不满。目前而言,这些问题,光靠说服、斥责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事先,由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一笔装修押金,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等、给其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从这笔押金中支付。如果装修过程一切平安,没有出现上述情形,物业管理机构将把收取的押金奉还。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控制、补救的好方法。
麻烦的是不退还的装修管理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装修时,他们要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而这些工作当然会有人力、物力开支。这些工作应当是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这些开支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要额外单独收取。
我觉得讨论这笔钱该不该收,不能绝对地以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为标准,毕竟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对价。反之,如果并没有额外的服务,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物业,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装修如果只是在业主屋里与世隔绝地进行,也没有进行管理的必要。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他们一般并不管装修工作是否经济实惠、是否漂亮美观、是否合乎业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当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物业、相邻部位、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恐怕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声称自己只管不进行装修的物业,对装修工作的管理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况且,收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收取了装修管理费,如果装修工作出现对物业的损坏,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呢?实践中大都是只收钱不负责,出了问题推到装修公司、工人身上,还要扣他们的押金,这就非常矛盾了,也很不合理。
也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称:装修时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钱,按照这样的理论,如果业主家里来了很多亲朋好友,或者遇到婚丧嫁娶情况,是不是也要另外增加管理费呢,我觉得这是很难说服别人的。
所以,我认为装修押金就基本上解决问题了,不应该收取什么管理费。其实大多数的业主也都意识到,物业管理机构对于房屋装修等活动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钱。上述情形的出现,反映出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没有把自己置于与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习惯于用各种强制性、武断的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但是这样实际上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