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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的其它小区对养犬的规定~~~~~~~~~

发表于2006-09-22
一、为加强小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及营造和谐、温馨的社区氛围,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小区养犬人应自觉遵守《业主公约》,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三、本小区养犬人应每年自觉将犬类动物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以确保动物健康,疾病不传染。
四、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免受惊吓。
五、小区内犬类应实行圈养,倡议不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戴上防护口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以保持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不受污染。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对伤害他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对被伤害人进行赔偿。
十、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邻里纠纷。
十一、物业公司对小区长期无人看管的猫、犬,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2006-09-22
支持!这个规定很好,我们小区可以借鉴撒,
发表于2006-09-22
发表于2006-09-22
发表于2006-09-23
发表于2006-09-25
发表于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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