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积极参与选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 发表于2009-12-05
投票和选举办法
一、每一产权人为一票,也可委托代表投票。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二、本次选举为实名投票。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有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多于或少于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三、本次选票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筹备组或者业主代表中的两名工作人员一起将选票送达业主手中。
四、选举大会的召开采取公告方式。公告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应有过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出席。在到场的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收票、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统计表上签字。
五、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投票权半数的或多于全部投票权数的,视为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全部投票权数的,视为选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