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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期的车位买卖违法吧?车位占地面积应该是计入业主的购房占地面积的,物业公司买卖车位就有问题,

发表于2011-07-05
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虽然和地上住宅属于同一建筑主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它和住宅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车库的每一个停车位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这种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此类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第二种类型,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实践中有的开发商主张这种停车位归自己,这种说法缺乏基本的法理基础。首先,取得停车位的房屋权证的前提条件是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该停车位并没有被计算在影响小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内。因此,该停车位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其次,该地下停车位由于不具有独立产权资格,其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所以,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其有权收取一定的车辆看管费用。

发表于2011-07-05
我们小区应该属于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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