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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贝迪新城三期里面的养老院老人病死后尸体都是从业主上下楼的电梯运下去的

发表于2011-03-13
《住宅小区内不该建养老院》



我居住在棋盘山开发区东陵路185号天柱山庄小区,刚刚过三环的位置。当初,买这么远的房子就是喜欢这里环境好,风景优美.....可是现在小区里,开发商自留一处房产,出租给名叫**敬老院,大约有100-200老人,一下子集中这么多老人,还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景可想而知,他们到处吐痰,晾晒一排排被褥,老人步履蹒跚,目光呆滞,成天看着他们,心情压抑......人都要老的,我不是对老人有什么偏见,但是在小区里办养老院合不合适,政府有什么规定,我们也不清楚,已经办了几年,也是有手续的,可是对居民的心里影响考虑过吗?我还没有老,可是心已经老了......希望给我个答复,如果养老院是合法的,我就考虑卖房子搬家了。
发表于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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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达58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3.02%。不断增多的高龄老人、病残、独居老人迫切需要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社会需求压力日益加大。现阶段,重庆95%的老人依靠家居养老,不足5%的老人可以得到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服务。重庆的老年设施建设滞后,整体环境不太理想,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只能达到每千人0.8张。

    仅靠政府投入兴办养老机构,远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老龄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产业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补充。家庭养老院这种养老保障方式的出现,缓解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紧缺,减轻了老人子女的负担。入住家庭养老院的老多是居民,这样方便了子女随时探望,也使一些有自理能力但因子女不在身边感到精神孤寂的老人有了另外一个"家"。家庭养老院入住的老人相对少,老人得到的照料更细致和周到,费用也相对。

生存不易

    家庭式小型养老院目前属于"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与大型养老机构相比,缺乏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规模较小,势单力薄,在市场上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商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经营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东方家园小区物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认可家庭养老院这种模式,但是物管公司不赞成在小区居民楼内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这样外来人员会增多,或多或少会引起一些业主的反对。由于目前缺少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这类性质机构的物管费收取是按民宅还是商业门面没有定论,一般是靠协商解决。

    有法律指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开办小型家庭养老院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办理了相应的审批手续,消防、卫生、环境等一系列环节也顺利通过验收,按物权法规定还必须征得有关厉害关系人的同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一个条件属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政策法规,第二个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主观因素,不确定性较大。

发表于2011-03-16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1-3-11 23:03:46写道: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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