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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4-21
“瑞奇大厦”何去何从
看了[2005]渝一中刑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后
对重庆市房交所的几点质疑

1、《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单位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耿斌于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被市房地产交易所聘为在工勤岗位从事管理工作,2003年10月起在受理发证科任受理员。(摘自[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61号)。
疑问:如此重要的岗位,为啥耿初到就委以重任,连培训和熟悉业务的过渡期都没有?房交所领导是否轻率失职或另有原因。
2、市房交发[2004]61号“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关于无纸化办件的实施意见”证实房地产交易和权属所有的登记均为二次审批办结,受理人员兼一审审查,注销登记类(包括预售合同备案注销)实行对外当场办结,对内实行二次审批。(摘自[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61号)。
疑问:从“产权产籍档案”资料中看到的办理瑞奇大厦21、22、23、31、32层,以及29层部分的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的受理单上却只有耿斌签的“本案由肖科长请示张助理同意后受理”的字迹。从证人唐晓琳(重庆市房地交易所受理科科长),证人肖智(重庆市房地交易所审核科科长),证人张艳敏(重庆市房地交易所所长助理)的证词中都表明耿未向他们咨询、请示过此事。难道二审制形同虚设吗?如此重大的疑难件,审核科没有人审核签字就能存入“产权产籍档案”,如是,则只能证明房交所内部管理制度混乱,领导渎职无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有人签字审核,为啥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受理发证科职责”、“调整后岗位操作技术规范”:证实了受理发证科的工作要求,受理疑难案件的程序,及管理员不能个人签批同意受理疑难登记件。(摘自[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61号)。
疑问:此案属疑难案件,(见证人张艳敏证词),为啥耿斌不请示任何领导,能一人办理?这只能证明房交所内部监督不严,或根本就无监督机制。
4、证人杨备福(雪屿公司董事长)的证词中有“2004年12月,听人说房子退给了别人,其找过房交所的人员……”。证人张晓琦(万邦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词中有:“2004年12月中旬,房交所的人询问公司是否办了退房手续,童俊麟经理说,没有退房协议,并叫其去房交所了解一下情况”。证人游江(瑞奇公司销售部主管)的证词中有“2004年12月20日左右,耿斌打电话叫游江去了房交所问怎么出了几个公司闹起来的事……”。(摘自[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61号)。
疑问:从以上几个证人的证词中可以判断出,2004年12月中旬,万邦公司和雪屿公司已经知道了非法注销预售房备案之事,并到房交所查询、反映此事,房交所也有人询问万邦公司张晓琦主任是否办了退房手续。此事一定在房交所有所反映,不会只局限于耿斌一个人知道,为啥不对此事进行清查,最后烟消云散,以致于2005年初,我们还将瑞奇大厦22层12房买下,在房交所办理背书转让手续,并缴纳转让手续费、印花税,房产所究竟在干什么?

请瑞奇大厦所有业主加强联系,共谋解决良策
信箱:chendczy@163.com   电话:13983691109  5817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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