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谎话说了两遍我就当真?!

发表于2007-08-10
物管说“奥园目前还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且看物管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发表于2007-08-11
发表于2007-08-11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