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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二次(4月23日)同钰茂地产协调会会议纪要

发表于2007-04-24
会议时间:2007年4月23日15:00
会议地点:钰茂地产售房部会议室
参会人员:钰茂地产协调人张林、钰茂地产主管工程副总尹、江都建设工程负责人、监理公司、大川公司、中煤设计院等相关人员,大渡口区建委、区技术监督局、区法制办、春晖路派出所等政府有关领导,西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罗乾贵、朱筱玉、顾磊、殷祥文、高谦、俞望、 蒋代芳。另《重庆时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蓝筹地产》等四位记者列席了会议。
会议主持:钰茂地产协调代表张 林
会议记录:西区临时业主委员会顾 磊

会议纪要如下:
一、 会议开始,临时委员会就要求提供关于《外墙设计及变更、公共设施设计及变
更、园林设计及变更、防盗们资料》的事宜与开发商进行了激烈的争执。临时业主委员会要求复印以上资料,开发商只同意查阅,不同意复印,并借口是主管部门没有同意。
临时委员会是根据4月17日与开发商的会议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由钰茂地产蒋利民总经理认可签字而提出来的。开发商不知何故又变了,我们坚决不让步。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后由大渡口区建委杨主任说明并承诺,本周三之内将以上资料提供给委员会。张林重新在《工作接洽函》上签字认可于本周三提供上述资料。
二、    临时委员会代表首先发了言。(发言稿附后)主要内容有,向各个部门的领导介绍了业主维权活动基本情况和开发商违反合同的若干问题,特别分析了双方的分歧,并重申委员会的维权主张。
三、    临时委员会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条款对业主所主张的权益进行其合法性阐述。临时委员会表示了必将维权活动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
四、    钰茂地产代表尹副总表示,将临时委员会的发言意见再次反映给公司的领导,将在本周就防盗门质量、彩钢栏杆材质、卫生间排气井道、厨房排水设计、物业管理费等问题先召开紧急会议后,于4月24日初步拿出一个意见后通知临时委员会。

    本次协商谈判,临时委员会认为大渡口区政府对拒接房业主的维权活动是关注的,同时钰茂地产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协商姿态,其发展趋势是好的。临时委员会希望在接下来的协商谈判中,钰茂地产继续本着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尽快拿出实质性的的解决方案,在维护其企业诚信的同时,还广大业主一个洁净的香港城。同时,业主委员会提醒开发商,在双方就今天会议上的若干问题未达成协议以前,不要单方面通知业主接房,否则,出现的不良影响由开发商自行负责。

                                                                 香港城临时业主委员会
                                                                 20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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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协调会的发言
区政府的领导,各个部门的领导:
    我代表临时业主委员会,就两个方面先谈一谈,一是业主维权活动基本情况的介绍,希望各位领导了解到我们大半个月来,近400多位业主与开发商重庆钰茂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所进行的一系列维权抗议活动的缘由和发展情况,二是针对开发商违反合同的问题,重申我们的维权主张,坚决要求开发商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一、 业主维权活动基本情况的介绍
我们业主的维权活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3月31日——4月4日。开发商在许多工作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强行业主接房,遭到200多位业主的强烈抗议。
在接房现场,我们看到,香港城西区应交房的4——7号楼的所有入户大厅全部没有装修,四个大厅内堆放有大量建筑材料,正在铺装地面地砖;安装工人正在往高层吊运和安装5号楼7号楼所有的5号户型的客厅栏杆;屋顶花园、空中花园的施工及房屋周边的施工都正在进行;花园中花台基本上是简单砌了一些砖块儿,还未安外装饰的大理石地砖;7号楼的屋顶还缺一块,施工防护设施都还没有撤除;施工车辆运送混凝土及各种建材进进出出,尘土飞扬;高层施工的工人还在由下往上拉着栏杆等部件; 空中洒落下高空作业的施工用水;整个交房现场一片脏乱,不但不象一个高品质楼盘的高水平交付服务,连业主的人身安全保障都成问题。小区内设置的广播及背景音乐未完工;小区内的电、气、水及宽带、电话线、闭路电视等管网正在建设之中,工人正在布线施工;卫生间及厨房没有做关水试验等等。
看到这一切,我们业主非常气愤,这哪里像一个大渡口的形象工程呢?在短短的两天的时间里,业主向开发商递交200多份了《拒接房通知书》,要求开发商,第一:承认违约;第二: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第三:    在施工完成,达到交房标准的情况下,另行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接房。
开发商在业主们的强烈的抗议中,虽然没有明确承认违约,但是同意承担逾期交房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在4月30日前整改施工完成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业主接房。(见《补充公告二》)。对开发商的这个态度我们业主表示是满意的。
第二个阶段是4月5日——今天4月23日,更进一步的发现,开发商不只是未完成施工的问题,而且在很多的方面都未达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标准,并且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利用模糊的概念,诸如“优质”、“高级”等词汇忽悠业主,实际却降低产品的质量。对多项收费内容我们认为也很不合理。在此期间,我们选举了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将以上问题归纳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开发商并与之沟通,并且选出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第一次对话协商,协商的结果是没有任何结果。开发商的态度令我们感到非常气愤,完全无视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几乎每个问题上开发商认为他们都是合理合法的。
在此临时业主委员会郑重表示,
(一)、我们将坚决地、有力地、不遗余力地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力;
(二)、我们希望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一切争议;
(三)、如果达不成协议,我们决不接房,并且层层上告。
二、 开发商违反合同及业主的维权主张
(一)、关于没有如期履行合同的问题
1、 因开发商施工整改未完成或双方未达成协议而影响延期交房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4月30日前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4月30日后,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
2、 交房时,如公共配套设施及园林景观未达到使用条件,依据合同第十四条5款之1的规定,由开发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直到公共配套设施及园林景观达到使用条件为止。
3、 现在的情况是,在四层楼架空层,除了几间即没有门又没有窗户的空空荡荡的所谓的物业用房外,没有看到其他的配套设施,需要开发商出示公共配套设施及园林景观的原规划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
(二)、关于材料的材质问题
1、 外墙材质及颜色发生重大的改变。
关于外墙的材质及颜色发生重大的变更问题,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予正面的回答,我们在购房时,开发商宣传的外墙装饰是银灰色的钢结构铝塑板装饰面板加保温层,现在为墙砖加保温层。我们需要开发商出示原规划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们质疑开发商在设计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未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业主,待进一步查清外墙变更得具体情况后,要求赔偿。
2、 开发商变更了阳台栏杆的材料,违法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102)附件三的约定:阳台栏杆为彩钢加夹胶玻璃,白色PVC扶手。原阳台栏杆设计为工厂制作彩钢立柱、横梁、PVC扶手钢化磨砂玻璃。
现在实际情况是开发商采用Q235碳素钢矩形钢管、扁钢、方管等材料,经现场加工后做表面人工刷漆而成。其产品品质、质量及美观度与按工厂加工工艺制作出的彩钢立柱相比差距甚大。且目前已出现很多栏杆锈蚀的现象。
需要开发商解释彩钢的定义以及执行的有关国家标准?
我们要求:依据合同第十三条2款的规定,要求更换为彩钢栏杆。
3、    入户门的质量低劣,达不到合同约定之“优质”的标准,所提供的防盗门高层的有的业主防盗门在大风吹起,门自然关闭时,锁芯部分撞击门框后都变形了,有的门框已经变形,有的门扇整体是弯的,门扇的钢板太薄接近0.8mm,门框的钢板厚度不到2.0mm,有的门钥匙打不开门,如此等等很多的质量问题。并且入户门的内开占用了我们的实际使用面积。
开发商显然故意模糊“优质”的概念, 我们要求开发商说明“优质”的含义,更换为与“优质”相匹配的防盗门,或者做相应的赔偿,并退还因防盗门内开而占用套内面积的购房款。
(三)、关于收费不合理的问题
1、 增收500元配套费极不合理。
需开发商出示物价局有关“五通费”或“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及实际缴费手续。
我们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内容办。
2、 物业管理费偏高。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承诺,物管费在0.80~1.00元/平方米之间,现在却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为什么出入这么大?
我们要求: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特别是现佳禾物业管理公司实际管理经验和能力欠佳,达不到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必须降低物管费。
3、向业主收取《业主证》、《业主手册》等费用属于搭车收费。拒接房业主要求:取消该项收费。
(四)、关于设计缺陷及及不符合设计规范的问题
1、 卫生间的窗户上沿靠近屋顶,无法吊顶。
现卫生间窗户上沿距离天花板普遍在10cm之间,而卫生间吊顶的空间通常需要20cm以上。给业主在卫生间装修上带来极大的不便。
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卫生间应有排气井道,现在是排气孔,必须做相应的赔偿。
2、 厨房地面与客厅地面无乎没有落差,且大多数户型的厨房排水管所在位置不易制作并安放橱柜,造成厨房的使用极为不便。
跟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3.3.3规定:厨房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米等规定。
我们主要求开发商作相应的赔偿。
(五)、其它问题
1、根据购房合同附件二,请以公开告知形式出示“重庆市房屋勘测院分摊建筑面积”的有关报告,并着重说明阳台的装饰铝板所占用位置是否计入套内面积;5楼的平台是否计入分摊面积;屋顶花园是否计入分摊面积。
2、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对每套房屋套内面积的实际测绘数据,按照每户每间房分别予以张贴,让业主一目了然,以示阳光交房。
                                                               
                                                                香港城临时业主委员会
                                                                 2007-4-23
发表于2007-04-24
发表于2007-04-25
在双方没有就业主提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之前,奉劝钰茂不要以任何方式要求拒接房业主接房,否则后果自负!
发表于2007-04-25
顶~~~~```
向战斗在一线的维权邻居们致敬!
发表于2007-04-25
发表于2007-04-25
发表于2007-04-25
发表于2007-04-25
发表于2007-04-25
香港城全体业主感谢你们,向你们致敬!!!继续努力,维权到底!!!!!!
发表于2007-04-25
香港城西区车位,标高2米.经我查阅<<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1.13规定,小车库最小净高应为2.2米.香港城修的车位未达国家最低净高标准.希望有车位的业主,大家团结起来,拒接车位,要求开发商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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