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物管费

发表于2006-04-29

《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中明确提出,物业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业设施、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打分,评出6个等级。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至89分为二级,70至79分为三级,60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管公司的收费等级,由物价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补充通知》规定,物业收费内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和日常维修养护费两部分,不包括电梯运行电费、电梯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电梯费原则上从第三层楼开始收取,但第二层楼业主使用了电梯,就要收电梯费。 
    物业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层住宅一级收费0.52元/平方米(含日常维护费)、二级收费0.45元/平方米、三级0.38元/平方米、四级0.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商住混合楼)一级0.65元/平方米、二级0.57元/平方米、三级0.45元/平方米、四级0.37元/平方米;特级多层住宅收费在0.65—1.2元/平方米之间,特级高层住宅收费0.75—1.5元/平方米之间;等外级住宅(不含电梯房)收费0.14—0.23/平方米。
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