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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长安丽都不返还业主购房合同的几个疑问

发表于2007-12-02
长安丽都的业主在购买长安丽都物业,都签定了购买合同,具体签了几份不记得了,不过按照相关规定,物业购买最低限度是一式四份,房交所备案一份、产权交易部办理登记一份、银行办理按揭一份、业主自己持有一份。这是常规签法,当然也有的楼盘会签5份,甚至6份,有的开发商会备一套。

但是自从长安丽都业主把自己持有的一份合同交给长安丽都开发商去办理产权证之后,却没有收到应该返还的自己持有的那一份合同,只收到了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

我是一期的业主,前两个月长安丽都开发商通知去领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但是没有返还合同,因为那段时间我在忙公司的事情,就是老婆自己一人去的,拿回来的只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没有合同。据老婆的回忆,当时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以后把按揭款还了之后,就会有产权登记证的原件,就不用合同了。

今天下午,我趁休息时间,又去了长安丽都销售中心,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但是说法又发生了变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因为房交所拿走了银行的那一份,于是银行就拿走了我们业主的这一份,等把按揭款还完之后,就会有合同的原件了。

另外,工作人员还告知我,如果需要合同,可以去房交所提,但是只有复印件,开发商可以盖章。

OK,整个经过描述到此,我想各位业主都已经明白了几分,结合我前面所提到的物业购买的合同签法,从长安丽都工作人员前后两次的回答中,明显有几个疑问。

1、以后把按揭款还了之后,就会有产权登记证的原件,就不用合同了。
疑问:这完全是不懂物权法的说法,产权登记证是证明业主拥有此物业的法律依据,而商品房购买合同是标明业主购买此物业的商品信息凭证。况且商品房购买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以及相关产权证明,甚至涉及到以后的物业买卖,又岂是只用产权登记证就能够替代的?

2、因为房交所拿走了银行的那一份,于是银行就拿走了我们业主的这一份,等把按揭款还完之后,就会有合同的原件了。
疑问: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我们在购买物业的时候,最低限度会签4份合同,也就是说,房交所、产权交易部、银行、业主各有一份原件,凭借这一份原件,各个职能部分足够办理相关的手续了,况且产权各个楼盘都是这样办理的,并非长安丽都一家独有。既然其他楼盘签四份都能够办理产权登记,也能够返还业主一份合同原件,那为啥子单单长安丽都的合同不能返还?
如果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房交所拿走了银行的那一份,导致银行来拿业主的这一份,那当初我们签的四份当中,签给房交所的那一份到哪里去了?是什么原因导致房交所来拿银行这一份?

3、如果需要合同,可以去房交所提,但是只有复印件,开发商可以盖章。
疑问:没有合同原件,而只有复印件以及开发商的盖章,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说,我现在因为资金需要,我虽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赋税,但是必须把现在长安丽都的物业卖掉,那我没有合同原件,我如何交易?

以上是关于长安丽都不返还业主合同的几点疑问,今天下午从相关工作人员的回答中,明显存在不少漏洞,本来打算直接找销售经理,但是因为今天是周日,销售经理没在,打算明天再去。

如果明天仍然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如果下周末,哪些业主有时间的,一起去销售中心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解释。

PS:长安丽都因为不返还业主合同的事情,已经成为了重庆楼市11月的销售黑榜,相关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8cae01000c0q.html。
发表于2007-12-02
发表于2007-12-02
非常关注!
不给合同根本就说不过去嘛!
要去讨说法的时候在网上说一声,我有空也参加!!
发表于2007-12-02
发表于2007-12-03
就是,在几个月前,一期开始办证的时候,我就在论坛上说过这个问题的,当时没有几个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的人理我,我就自己到开发商那儿把他们手头的那份要来也不还给他了,所以现在我手上就有一份原件。现在开发商手上有一份原件你们去找他们要
发表于2007-12-05
关注中
发表于2007-12-13
偶然听收音机中律师说:1、如果已办房产证,购房合同就没什么用了;
                     2、如果还未办房产证,但开发商已将合同送房管所备案,则可凭身份证在房管所调出合同印一份加盖鲜章,此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果不能确认上述两项,你知道该怎样作了吧。
发表于2007-12-14
以下是引用cczjw在2007-12-13 16:12:27的发言:

偶然听收音机中律师说:1、如果已办房产证,购房合同就没什么用了;
                     2、如果还未办房产证,但开发商已将合同送房管所备案,则可凭身份证在房管所调出合同印一份加盖鲜章,此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果不能确认上述两项,你知道该怎样作了吧。
第2条中加盖谁的鲜章,开放商的?
发表于2007-12-14
应是房管所的公章。
发表于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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