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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意见稿

发表于2009-06-19

大坪正街穗东莲花国际业主对现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两文件的意见:

1. “业筹组”人员构成不合理,真正能代表业主合法利益说话办事的业主在组里占少数,而既是业主身份但又跟开发商有裙带关系双重身份的人占据了多数。同时未公示“业筹组”组长的名字。小区的管理,真正的业主是主体,因此“业筹组”的组长必须由真正的业主担当。对现“业筹组”我们业主强烈要求撤销或在我们的参与下调整。
2. 现“业筹组”公示出来的两个文件与政府提供的范文本格格不入,例如:①未表述出物管区域范围的东、西、南、北至;②未明示物管用房的地址与面积;③未明示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13条);未明示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12条);④“两文件”只字不提业主权利而只有义务;⑤在“规则”第18条专门列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殊不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权,这也表明文件的制订者对特权过于推祟、看重;⑥在“规则”第20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条文里,文件的制订者称:“业截止2009年3月20日,穗东开发公司为该物业服务区域最大业主,应优先保证其业委员会2名委员资格”这是明显违背物权法第76条行为的,专业律师在解释该条款时明确指出:“即便是开发商占了大的面积,但只能算一户”这既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从另一方面避免了少数人操纵业委会;⑦“规则”在范文本第五章里共有6条,但在公示的规则里却只字不提,应予补上;⑧公示的“规约”里也应明确表示物业区域的四至;及业主在物管活动中应享有权利;⑨在“规约”里不应出现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1.住宅:0.85元/月/m2)等字样,物业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与物管企业商谈后确定;⑩鉴于本小区的业主构成,小区规模以及周边的环境,我们主张在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更为适宜。我们反对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此举容易出现暗箱操作。
3. “两文件”通篇维护开发商和物管企业的利益,置业主的合法利益与不顾,故该“业筹组”不符合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称谓,应予撤销或终止。本小区的事情,本小区的大多数业主最有发言权,我们别无它求,只希望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筹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能真正代表绝大数业主说话、办事的业主委员会。
 

 
                   穗东莲花国际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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