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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开信

发表于2009-06-28

大坪穗东·莲花国际小区业主致有

关单位的公开信

送达单位:
一、  小区概况:
大坪莲花国际小区位于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属多层商住小区,总面积为110643.62平方米,总户数为950户(其中住宅802户,建面61533.12平方米,商用户148户,建面49110.50平方米)。自20061231日起开始向业主移交商住房,至此,现物业出售的建面早已超出总面积的50%,物业的首次出售日至今也早已超出2年(说明:“50%”与“二年”为新住宅小区筹建业主委员会必备的两个条件)。但尽管小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从200863日起就已开始到渝中区房地产局物管科、大坪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商等单位,企图推动在本小区筹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可是历时近一年,业主希望在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愿望仍未实现。
二、  小区业主筹建业委会的现状:
1、       依照国务院及重庆市物管条例以及《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自200863日起至2009326日,小区派业主或者业主代表九次到渝中区房产局物管科反映筹建业委会的要求及咨询有关事项,四次到大坪街道办事处、大坪正街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
2、       200892日小区派2名业主代表到渝中区房产局物管科递送了本小区四百余名业主联名要求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
       2008122日小区派四名业主代表到市国土房管局信访处反映了本小区业主要求筹建业主委员会的愿望。
4、       本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曾在20087月两次与开发商代表进行交流、沟通,并向开发商发出一份工作函、一份督促函,意在催促他们依照物管条例精神尽快在本小区筹建业委会。
       2008125日小区在进出口处帖出“关于莲花国际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人员的公告”,成员共9名,此公告一看就有问题,即是在9名筹备组人员中,多数是属于穗东·莲花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有的是甚至是股东,其中有一位业主是明确表示不参加筹备组的也将其名字硬塞进“9人”名单内,故绝大数业主看到“公告”之后自然会有异议,认为该“业筹组”是开发商想一手遮天,操控本小区业主大会的行为,本小区业主将不遗余力,坚决与以抵制。
       2008年12月26日下午,“筹备组”在大坪 莲花国际一楼召开第一次会议,与会者有街道、居委会的代表,有渝中区房产管理局物管科代表。会议开始后,有部分业主或业主代表即对“筹备组”的九人名单提出异议,一是不相信具备多重身份人员占多数的“筹备组”,能筹备一届公开、公平、公正的业主大会,二是要求筹备组作人员调整,要求吸纳4-5名具备真正业主身份的人员参加,经过一番磋商,当时与会区物管科吴姓老师表示同意对筹备组的调整意见,新吸纳4名真正的业主参加筹备组,然后部分业主向居委会的罗主任转交了业主们自发推荐的6人。
       拖延本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或少数人企图操控业委会都明显地侵害业主会法制利益行为,因为本小区有很多共同部份每天都有经营所得,同时有相当一部份业主交给物业销售单位的大修基金。若晚成立一天业委会,这笔资金就多失控一天,也就多一天风险。
       时至2009年6月3日“业筹组”公示出了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两个文件,两文件的出台。业主认为:它与政府范文格格不入;忽视了广大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在文件中公然抗拒市物价局文件精神,擅自提高物管收费标准,并企图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规则”里来将小区的物管区域范围东西南北至及附图表清楚,模糊广大业主对小区内共同部位的认知,企图将小区共用部份的经营收入由少数人独吞侵占!
  小区业主的要求与希望:
       综上所述,本小区筹建委员会的两个条件已具备,小区业主强烈希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法规行政,在“业主大会实施办法”里,有一个工作时限,即“三个月”、“7天”、“30天”,我们希望这些法规的时限能促使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提高效率。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发组织,要使其有活力,起到和谐作用的,那么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就一定要确保业主委员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产生。
       在2009年6月3日公示的“规约”里声称要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举行业主大会,对此我们业主坚决反对这种暗箱操作行为,我们主张要以集体讨论即公开形式举行。
       向业主公布“业筹组”名字,而且业筹组组长是真正业主,而不是具备双重身份的业主。希望政府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对原9人筹备组人员作出积极、负责的调整,否则小区业主将以集体联名方式再次申请以另一种方式筹建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9-08-10

大坪正街穗东莲花国际业主对现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两文件的意见:

 1.“业筹组”人员构成不合理,真正能代表业主合法利益说话办事的业主在组里占少数,而既是业主身份但又跟开发商有裙带关系双重身份的人占据了多数。同时未公示“业筹组”组长的名字。小区的管理,真正的业主是主体,因此“业筹组”的组长必须由真正的业主担当。对现“业筹组”我们业主强烈要求撤销或在我们的参与下调整。
 
 2现“业筹组”公示出来的两个文件与政府提供的范文本格格不入,例如:①未表述出物管区域范围的东、西、南、北至;②未明示物管用房的地址与面积;③未明示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13条);未明示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12条);④“两文件”只字不提业主权利而只有义务;⑤在“规则”第18条专门列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殊不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权,这也表明文件的制订者对特权过于推祟、看重;⑥在“规则”第20条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条文里,文件的制订者称:“业截止2009320日,穗东开发公司为该物业服务区域最大业主,应优先保证其业委员会2名委员资格”这是明显违背物权法第76条行为的,专业律师在解释该条款时明确指出:“即便是开发商占了大的面积,但只能算一户”这既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从另一方面避免了少数人操纵业委会;⑦“规则”在范文本第五章里共有6条,但在公示的规则里却只字不提,应予补上;⑧公示的“规约”里也应明确表示物业区域的四至;及业主在物管活动中应享有权利;⑨在“规约”里不应出现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1.住宅:0.85//m2)等字样,物业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与物管企业商谈后确定;⑩鉴于本小区的业主构成,小区规模以及周边的环境,我们主张在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更为适宜。我们反对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此举容易出现暗箱操作。
   
3.“两文件”通篇维护开发商和物管企业的利益,置业主的合法利益与不顾,故该“业筹组”不符合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称谓,应予撤销或终止。本小区的事情,本小区的大多数业主最有发言权,我们别无它求,只希望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筹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能真正代表绝大数业主说话、办事的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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