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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倡议书

发表于2010-04-30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倡议书
 小区各位业主: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附后),我们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为使小区广大业主能更好地参与小区管理,促进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质量,保障小区业主的各项合法权利。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筹备小组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3、按期履行交纳物业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4、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5、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筹备小组成员产生办法:
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拟采用下述办法产生:1、自荐;2、联合提名(可由三十名业主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3、组织推荐。
                建议将自荐或推荐人员名单交物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并公示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望各位业主相互转告!
 
 
圣湖天域部分业主
00年三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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