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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维权行动,全体业主请行动起来,联合向KFS讨个公平,支持请跟贴

发表于2006-12-22
发表于2006-12-22
小区到处都是“串串”,搞装修、推销建材等等占据了小区内外,1、4、5号楼底公共区域设置了装修公司,墙上、玻璃、电梯到处是广告,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最高法规:国务院及重庆市人大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引用如下: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渝港物业未经业主允许,私自让装修公司、建材公司占据小区活动场地和电梯,应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冲抵物业管理费,否则,我们有权上房管局反应或拒绝交物管费,处以其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或者将其赶出我们的家园。
发表于2006-12-22
第二罪状、物业管理乱收费,在小区设施未完善前(因二期正在建设),物业管理费应该至少降低30%,另外,开发商承诺空置只交一半,但物业公司在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先物业管理费是严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没有提前收费的依据,除非将支付我们的同期贷款利息(KFS可能很差钱过年,收点物管费做压岁钱),这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
发表于2006-12-22
工程质量问题太多,防盗门打架,阳台玻璃没有刚化等都是很严重的,如果问题整改不及时,超过12月30日还不能交出合格的房子,则KFS应该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所以大家不应该盲目接房,团结一致要求KFS整改到位并赔违约金。
发表于2006-12-22
小区内外环境恶劣,天桥下小贩无人管理,小区内部1号楼设立小卖部,大门处污水横流,卫生状况极差,保安喝酒喝得醉醺醺得,小区一点都没都安全感,这些都是物管公司不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物管成了我们管理者,是否他们才是主人,而我们只能任其宰割。
发表于2006-12-22
只要是江南国际新城的业主都应该行动起来,坚决抵制KFS和物管公司的丑恶行经,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可以做很多,与KFS谈判、向房管局、建委或者政府反映,直到我们成为江南国际新城的主人,KFS收了我们半辈子甚至一辈子的积蓄啊,换来的却是如此糟糕的“家园”还是“猪圈”.
发表于2006-12-22
接房的多吗
发表于2006-12-22
发表于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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