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推荐收藏——新房验收全攻略!

发表于2006-03-13
《甲方乙方》中有一句经典台词:“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福的,而没有房子的婚姻则更不幸福”,房子似乎是婚姻之外的第二件大事了,辛辛苦苦地排队等到了号,眼见他挖地基,眼见他砌主体,眼见他做装修,眼见他楼盖好了。终于到了收房验房的日子了,早知道激动总是难免的,然而,房之一字,牵涉甚广,程序繁复,细节众多,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发表于2006-03-13
发表于2006-03-13
在房地产市场中毛坯房目前依然占据着主角位置,虽然毛坯房在出售前大多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但购房者在把毛坯房变成展现自我个性的空间之前,还需要对毛坯房的验收标准有所了解。有关专家建议消费者在验收毛坯房时需要对以下八个方面多加留意。

1.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各种管道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发表于2006-03-13
“失之一米,损失千计”。应该说,再也没有比面积更让购房人揪心的了,可许多小区的纠纷也都因面积而起。


对实测面积有异议


这种情况有的只是购房人的主观感觉。误差是如何产生的呢?


首先,从图纸到现房存在误差环节。其次,根据图纸得来的预测面积和现房实测面积之间存在误差。当然,一个重要原因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修改图纸,会造成预测与实测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合同中对于公摊部位的说明又过于简单,更让业主产生怀疑。另外,误差的产生小部分原因还是测量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


户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加大是近来面积缩水的主要表现,即面积总误差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3%的范围,但增加面积均多在公摊上。这种情况如果只发生在部分户型,尚属正常;如果普遍存在,则测量错误和开发商修改图纸的可能性都会存在。


【建议】:


1.专业人士称,因为测量过程漫长、计算复杂,业主参与测量的可能性不大。为增强透明性,开发商应有公摊部位的详细资料供业主查阅。


2.如果购房人确实有证据感觉户内面积小,可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要求原测量单位复测,还可向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发表于2006-03-13
北京交楼标准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交楼标准


按照上海市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房产商交付新建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内销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验收合格的还须说明质量等级。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幢)取得了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就向买方交付房屋(一般以交钥匙为标志),买方应拒绝接受。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