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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发表于2008-10-28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4栋及5栋楼下的公共车位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有地下车库的车位才是有约定的,产权归开发商的!所以4栋及5栋楼下的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物管却不准业主把车停在那里!
发表于2008-10-28
 
发表于2008-11-20
 强烈要求驱除物管  维护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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