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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不得收取任何以预约金、订金、定金、诚意金等名义变相预收款项。

发表于2007-02-04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的通知,多次重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不得收取任何以预约金、订金、定金、诚意金等名义变相预收款项。
发表于2007-02-04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重庆银监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房管、工商、银监等部门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介绍,商品房预(销)售是此次加强监管的重点。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商品房预售,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采取“认定、登记、选号、发放会员卡”等方式收取预售资金,变相预售商品房,以及借商品房销售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楼盘,都将受到严厉查处。

此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运用、房地产广告的发布、房地产经纪等内容也是此次加强监管的重点。

违规企业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据介绍,凡有违法违规行为又拒不整改的企业,管理部门将采取在销售现场公示、暂停楼盘销售、停止其交易登记、停止其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及限制其资产转移、停办预售许可、停止土地供应、停止项目审批、建议暂停发放贷款等限制措施,直至取消企业开发资质。
发表于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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