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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卫生部、公安部《家犬管理条例》及《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发表于2010-05-20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家犬管理条例》及《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为使业主(住户)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小区实际情况,敬请各位业主朋友们遵守政府对养犬的如下规定并共同监督执行: 

1、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必须进行登记、免疫和检测; 

2、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无标记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3、身高超过40公分或体重超过15公斤的犬只不得饲养; 

4、在公共区域(包括绿化地、花坛)内不得遛犬,犬只的排泄物应由犬只主人及时处理; 

5、所有犬只必须栓养或圈养,栓养的绳链不应超过3米; 

6、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或拒不改正的犬只主人将被处以每只50元——200元的罚款,对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业主,对其犬只予以捕杀; 

7、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犬主人,处以200元——1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其犬只予以捕杀; 

8、除司法机关执行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9、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的,其他业主有权予以制止; 

10、因犬只伤人,犬只主人应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及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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