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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新山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09-06-08
上新山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业主大会名称: 物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详见附图):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推进社区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是本物业区域内的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本规则由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事项和附则组成。
 
第二章业主
 
第六条业主身份的确认按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和配偶来确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业主自我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对其物业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做文明业主;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
(一)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即其建筑面积除一百后的整数为实际的投票权数);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对于业主购置的车位,按非住宅类物业的投票权数计算。
 
第十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五)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等;
(八)制定、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九)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
(十一)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二)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十三)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四)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代表,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和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一)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二)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五)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十九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执行秘书1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产生,执行秘书可以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不得兼任所在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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