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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前买房归个人 "首付男"你还愿嫁吗?

发表于2010-11-2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单来说,婚前谁掏钱买的房子,离婚时还是谁的,即婚前买房属个人。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没了一起还贷的辛苦和幸福,"首付男"你还愿嫁吗?

奋斗在大城市里的小夫妻,很多人都选择“首付结婚”,一般男方挣钱还贷,而女方挣钱负责其它各项家用,并承担起家务和生孩子的义务。没有大房子,“一起还贷也是一种幸福”。

如果规定婚前买房属个人,房子归男方所有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方。同样经营一个家庭,男方购买的房产在增值,而女方购买的其他财产,包括当初的装修装潢及汽车家电等等,都在贬值。女性的权益很明显受到了挤压。

婚前的贷款或是一方所为,但婚后的还贷却是双方所为。凭什么男方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方挣钱养家或者辛苦持家,最后却一无所有?

就保护个人财产权而言,这是个进步;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婚姻提高生活水准、分割他人房产的拜金女,是一服清醒剂;对于怕被别人分去房产的恐婚族,是一颗定心丸。这些是这条司法解释显而易见的合理之处。

 

 

发表于2010-11-22
发表于2010-11-22
 其实换位思考男性也差不多
发表于2010-11-22
发表于2010-11-22
反正一提钱就伤感情
发表于2010-11-22
我看全有杂念,婚不向婚,家不向家,全它妈社会原因
发表于2010-11-24
发表于2010-11-28
发表于2010-11-30
社会问题    !!!
发表于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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