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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汇]解决拆迁难题:政府要做对“运动员”做好“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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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融汇]解决拆迁难题:政府要做对“运动员”做好“裁判员”
马上要装修
发表于
2008-03-27
进微信群讨论
[融汇国际温泉城/融汇泉景]
关于城市拆迁主导权的问题,在之前的博文里我已经阐述了基本观点。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征收行为,城市拆迁这样一项重大行政职权的执行更关键的在于多方利益的有效调和。如今,让开发商淡出城市拆迁,不仅是法治精神的理性回归,更有利于缓和当下此起彼伏的拆迁矛盾和冲突。
不过,拆迁主导权重归政府手中,同样是件值得商榷的议题。毕竟,地方政府亦是一个现实利益主体,过去的一些事实表明,有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强势利益同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强势集团之利。因此,在城市拆迁的大型“运动”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政府如何做到民众利益的均衡,将成为其面临的新一轮的考验。
政府将面临民众与法律的双层博弈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拆迁作为城市运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将涉及到多方利益。以往,针对因拆迁而引发的纠 纷,政府可以以调节者的身份亮相于开发商与民众面前。而一旦,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重新亮相“舞台”,将使得拆迁户喜忧参半:如果政府站在全民、全局的角度积极运作,那么对于广大拆迁户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政府只考虑现实利益,不为民众分忧,老百姓则将处于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境地。此乃政府与民众之一搏。
另外,《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中却并无明确规定,这就为城市拆迁遇到阻力埋下了隐患。政府在主导城市拆迁过程中,以何种标准区别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避免应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造成侵害?又应如何在法律与行政职责之间找到支点,此乃第二搏。
针对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建设当中不得不拆、不得不改的情况,根据《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民众利益必须得到维护。因此,政府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代言人,应尽快找到一个既能保证土地有效利用、又可保证百姓利益的支点,让拆迁成为阳光、和谐的“城市运动”。
职能转变:政府主导拆迁更需以权利制衡权力
同时,政府要想达到利益平衡,还应做好职能的转变。政府不仅拥有行政职能,更多的应是一种服务职能,需要用权利制衡权力。
首先,权力将以何种方式运作,是政府主导拆迁能否造福于民的重要因素。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拆迁可以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两种类型。基于公共利益的公益拆迁理应由政府主导,但必须遵循给予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等原则。而商业拆迁属于普通的买卖协议,被拆迁人和开发商属于地位平等的买卖双方,自可基于公平自愿展开讨价还价。政府主导商业拆迁应当恪守公共权力的本位,给买卖双方以充分的议价自由,只有当双方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让权力入场,通过到位的监管和公正的仲裁,来实现对于弱者利益的呵护。
既然由政府主导商业拆迁,那么对政府主导权的制衡则必不可少。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如何设定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问题。在行政权力框架内部,要给予被拆迁人关于自身利益听证、复议的机会,使民众在事前可以声辩。在政府体系之外,司法的最终裁判权不能再对拆迁案件刻意回避。否则,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很难保证自己在主导商业拆迁的过程中毫无瑕疵,而利益受损的公民也将无从找到最后的受保护机会。
集众人之力成就阳光拆迁
针对城市拆迁,单纯的权力制衡和民主监督还是远远不够的。城市改造和运营这一全民性“运动”,需要全民共出谋、同尽力。3月26日的河北省2008首届地产运营与城市拆迁系列高峰巡回论坛期待更多的地产同仁共同探讨城市拆迁与城市运营的实战操作经验,为城市的和谐发展添砖加瓦。
绝对实丽
发表于
2008-03-27
引用:
马上要装修
在2008-3-27 14:32:08写道:【
原帖
】
[融汇国际温泉城/融汇泉景]
关于城市拆迁主导权的问题,在之前的博文里我已经阐述了基本观点。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征收行为,城市拆迁这样一项重大行政职权的执行更关键的在于多方利益的有效调和。如今,让开发商淡出城市拆迁,不仅是法治精神的理性回归,更有利于缓和当下此起彼伏的拆迁矛盾和冲突。
不过,拆迁主导权重归政府手中,同样是件值得商榷的议题。毕竟,地方政府亦是一个现实利益主体,过去的一些事实表明,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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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拆迁主导权的问题,在之前的博文里我已经阐述了基本观点。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征收行为,城市拆迁这样一项重大行政职权的执行更关键的在于多方利益的有效调和。如今,让开发商淡出城市拆迁,不仅是法治精神的理性回归,更有利于缓和当下此起彼伏的拆迁矛盾和冲突。
不过,拆迁主导权重归政府手中,同样是件值得商榷的议题。毕竟,地方政府亦是一个现实利益主体,过去的一些事实表明,有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强势利益同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强势集团之利。因此,在城市拆迁的大型“运动”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政府如何做到民众利益的均衡,将成为其面临的新一轮的考验。
政府将面临民众与法律的双层博弈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拆迁作为城市运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将涉及到多方利益。以往,针对因拆迁而引发的纠 纷,政府可以以调节者的身份亮相于开发商与民众面前。而一旦,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重新亮相“舞台”,将使得拆迁户喜忧参半:如果政府站在全民、全局的角度积极运作,那么对于广大拆迁户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政府只考虑现实利益,不为民众分忧,老百姓则将处于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尴尬境地。此乃政府与民众之一搏。
另外,《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中却并无明确规定,这就为城市拆迁遇到阻力埋下了隐患。政府在主导城市拆迁过程中,以何种标准区别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避免应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造成侵害?又应如何在法律与行政职责之间找到支点,此乃第二搏。
针对旧城改造和城中村建设当中不得不拆、不得不改的情况,根据《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民众利益必须得到维护。因此,政府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代言人,应尽快找到一个既能保证土地有效利用、又可保证百姓利益的支点,让拆迁成为阳光、和谐的“城市运动”。
职能转变:政府主导拆迁更需以权利制衡权力
同时,政府要想达到利益平衡,还应做好职能的转变。政府不仅拥有行政职能,更多的应是一种服务职能,需要用权利制衡权力。
首先,权力将以何种方式运作,是政府主导拆迁能否造福于民的重要因素。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拆迁可以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两种类型。基于公共利益的公益拆迁理应由政府主导,但必须遵循给予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等原则。而商业拆迁属于普通的买卖协议,被拆迁人和开发商属于地位平等的买卖双方,自可基于公平自愿展开讨价还价。政府主导商业拆迁应当恪守公共权力的本位,给买卖双方以充分的议价自由,只有当双方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让权力入场,通过到位的监管和公正的仲裁,来实现对于弱者利益的呵护。
既然由政府主导商业拆迁,那么对政府主导权的制衡则必不可少。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如何设定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问题。在行政权力框架内部,要给予被拆迁人关于自身利益听证、复议的机会,使民众在事前可以声辩。在政府体系之外,司法的最终裁判权不能再对拆迁案件刻意回避。否则,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很难保证自己在主导商业拆迁的过程中毫无瑕疵,而利益受损的公民也将无从找到最后的受保护机会。
集众人之力成就阳光拆迁
针对城市拆迁,单纯的权力制衡和民主监督还是远远不够的。城市改造和运营这一全民性“运动”,需要全民共出谋、同尽力。3月26日的河北省2008首届地产运营与城市拆迁系列高峰巡回论坛期待更多的地产同仁共同探讨城市拆迁与城市运营的实战操作经验,为城市的和谐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