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发表于2008-09-05
 按: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市建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并于2007年11月8日发布施行。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建委就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和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

   一、今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建设情况
   今年1~9月,全市共竣工经济适用住房逾66万平方米,完成投资近23亿元,前3季度共推出13个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有经济适用住房7150套。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套型建筑面积调整情况
   自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二)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1、供应对象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2、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已于2007年9月底在重庆市主要媒体和“重庆建设”网站公布,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购买,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出投诉情况属实,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3)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
   我市已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四)“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2007年1月,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编制了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分别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为180万平方米。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我市已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发表于2010-02-08
我来顶 ks''mprs:f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