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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开发商宣传单相当于是合同附加内容哦。

发表于2013-0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说通俗点就是,那怕没有写进合同,他的广告宣传资料,沙盘也是宣传资料的范畴,这些都是等于合同内容,比如开发商修的或则承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比如,宣传单上承诺本小区配有超市而实际上没有,这就是违反合同了。

发表于2013-04-18

还有要约这个词啊,又长见识了。

发表于2013-04-18

对的撒,这个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

发表于2013-04-1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4-18 15:45:32写道:原帖
对的撒,这个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

 嗯 但是这种我觉得应该法律效应不强的哦

发表于2013-04-18

法律不是懂

发表于2013-04-18

要约的法律效应不是很强的,还不如承诺呢。

发表于2013-04-28

要约的法律效应很小。

发表于2013-04-28
引用:燕小泉 在2013-04-28 16:42:00写道:原帖
要约的法律效应很小。

 嗯 基本上要被忽视的那种

发表于2013-04-28

法律知识欠缺

发表于2013-04-28

宣传单也是合同啊,我还第一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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