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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次发契税减免(新)所需资料

发表于2012-11-29

2012年第3号(节选)

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另根据税务审核检查的需要,请提供以下资料:

(五)    全家户口页。

(六)    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民政局打)。未达婚龄的除外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

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七)    全家户口页。

(八)    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民政局打)。未达婚龄的除外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

(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发表于2012-11-29

增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

一、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

《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83号第一条: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对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二、    重庆农村居民首次购住房的税收优惠:

渝地税发〔201032号: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房屋拆迁安置的税收优惠

渝地税发〔201032号: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四、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8]24号文第一条第六款: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发表于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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