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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公证,好事还是坏事?

发表于2011-11-29
昨天(11月22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就市民们平时非常关心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突发事件应对两大热点草案听取了市政府的有关说明。
《修订草案》规定,对土地房屋享有继承权、或可以接受遗赠的市民,需要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公证,以确定真实性。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子女要继承父母的房产或者一方要把自己的房产作为遗产赠送给另一方,要将他们所签订的协议、遗嘱等证明材料公证。

大家谈一点看法撒
发表于2011-11-29
吃怕二天结婚,离婚都要公证的个。
发表于2011-11-29
遗产税收好多?房产加名字又怎么收费
发表于2011-11-29
公证处业务少了,养不活那么多公务员的嘛,只得求政府开源噻。
发表于2011-11-29
公证处是个中介机构,这些是要发大财。
发表于2011-11-29
公证完了还有遗产税呢
发表于2011-11-29
准备出血吧!
发表于2011-11-29
看见吗?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发表于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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