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业单位加入社保的进展情况
- 发表于2009-11-18
- 发表于2009-11-18
- 发表于2009-11-18
1、事业单位不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按照目前的情况,未来的社会保障新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其一,社会保险的费率畸高,事业单位无论转制或改制为企业,还是继续保留事业性质,都会因负担这么高的社会保险费用而被压垮。
其二,社会保险的不可持续性已经显现,近几年,中央财政每年补贴4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以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
其三,事业单位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只会加剧社会保险资金的收支不平衡,因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数量也不少,而且在改革中还会出现大批提前退休人员。
鉴于此,我建议事业单位不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是同机关以及其余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人员捆绑在一起,实行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新制度。根据设想,新制度在保障项目设置上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两大块,其中养老保障包括老年保障、遗属保障和伤残保障;新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再硬性规定退休年龄,只明确享受社会保障的年龄;新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不设个人帐户,仍然实行现收现付,但要实行全国统筹。
上述设想自2002年提出后,已被世界银行和我国财政部组成的课题组进行精算,精算期限为75年(从2001年到2075年),精算结果为:养老一项所需的缴费率为12%,比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的28%的费率,低出16个百分点。而且企业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分别只需要工资收入的6%,单位负担仅此一项就可比现在降低14个百分点,职工个人降低2个百分点。根据设想,社会保障的综合税率不超过15%。同社会保险相比,单位负担至少降低22.5个百分点。更为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设想建立的新制度,在75年内是可持续的,不仅能安全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而且在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前后还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结余。
- 发表于2009-11-18
以上所说的社会保障新制度,对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说是强制性的,但对于在职人员来说就是非强制性的,即允许在职人员选择,可以选择加入新制度,也可以选择留在旧制度。
如果在职人员选择加入新制度,单位可为其设立个人养老帐户,供款率在一定比例内可从成本中列支;如果在职人员选择留在旧制度,单位不为其设立个人养老帐户,退休年龄和待遇确定仍然执行1978年的104号文。
在医疗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新制度只负责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伤残人员的医疗保障费用,65岁以前的医疗费用则由单位和职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对此,政府一要积极鼓励,二要监督执行,包括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保障在职人员的利益,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
- 发表于2009-11-18
在处理人员分流问题上,也面临两种选择:是给现金(经济补偿金),还是给预期(年老时生活无忧)。对于那些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在职人员,在同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但单位必须将这些人员的相关资料移交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要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商业医疗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此外,也不应提倡采用提前退休方式分流人员。对于那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等在职人员,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但单位必须为其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障税。
- 发表于2009-11-18
- 发表于2009-11-18
- 发表于2009-11-18
- 发表于2009-11-18
针对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94年起,各地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样,由各地先行试点,后来扩展至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方面。例如,2004年深圳出台的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中,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其一,转制或改制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率太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个险种的综合费率高达40%以上,其中由企业负担的费率高于30%。根据全国制造业1998年人工成本抽样调查数据估算,社会保险费用使企业总成本增加2.24个百分点。同制造业相比,文化单位人工成本要高出一大块,因为文化单位属于知识密集型的单位。
其二,在职人员退休时因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而造成待遇水平下降。比如某地区对企业养老金规定了上限,即最高每月不高于1500元,而对事业单位退休金上不封顶,每月平均为3400元,二者相差1倍以上。这种状况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