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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向律师

发表于2005-09-26
我于2002年购了一套房,(现已经入住三年,在建行交了三年按揭款)当时是分三次付的首付款,第一次交2万元,一月后交2万元,交房时再付两万元,全部现金支付。一切手续完备,由于工作关系一直未办房产证,但今年当我准备办产权证时发现第三次缴款的收据丢失了,于是找地产商去找存根,由于开发商已与其它公司合并,开发商找不到存根,并以此为由要我补交三期房款2万元,及违约金8千元,否则就不办理产权证。请问向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我可以起诉开发商吗,以何种理由。或者我可以自己到房交所办理产权证吗?

万望回复!!
发表于2005-09-26
按合同的约定,办证是开发商的义务,付款是你的义务。
但是,你付款并不是开发商办证的前提条件。
所以,你可以起诉要开发商办证。
如仍有问题,请打电话咨询023-66591678
发表于2005-09-26
谢谢向律师。如果真打官司,你们可以代理吗,如何收费?
发表于2005-09-27
发表于2005-09-27
我们是房地产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发表于2005-09-27
哈哈,不号意思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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