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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管公司无权擅自出租

发表于2015-07-12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人(即建筑物区分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人共同拥有。

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必须归全体区分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准》,载搜弧焦点房地产网。)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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