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收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发表于2009-08-31
收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临近交房,每位购房者都是翘首以盼,对新房充满期待的,然而现实中因交房引发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却屡见不鲜,在此想提醒购房者千万不要疏忽了交房这个重要的环节,把好这道关,也许能减少许多后遗症,即便日后与开发商发生实际纠纷时,也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关于交房手续
误区实例
1、一心想早点住进新房,催促开放商提前交房,甚至连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都不审查,认为只要拿到钥匙就算交房了,赶忙开始装修。
2、有位购房者听说交房时一定要索要两书。而当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两书时,开发商竟毫不避讳的告之过段时间再给。业主也没坚持,就签字收房了。
3、没有仔细核对两书上填写的内容,甚至连《质量保证书》上的交房时间有没有填写,填写的时间是否正确都没看,就匆匆签字领钥匙收房。
律师建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购房者在收房时有权要求查看开发商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原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若不具备竣工验收表,就说明没有通过国家的验收,这样的住宅质量是无法保证的。只有过了这道关,才有后面的购房者验收。
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无论开发商以何种理由不提供两书,购房者都该坚持立场,收房时必须领取到两书,并仔细审查两书中的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交付日期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一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会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与购房者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二、关于房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房是为了居住使用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买房的目的,购房者在收房时,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如果这个期间内房屋因天灾人祸毁损灭失了,也是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购房者实地验收时,要依据购房合同对房屋结构、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看房屋的位置、户型、朝向、结构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看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对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是否配备完成。
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交接单上注明并承诺解决时间,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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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谢谢能给大众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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