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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 李科林 律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0-06-16

       在签定公司劳动合同时,公司律师诱导员工自己写下一条:所有待遇制度,按公司制度执行。

       在合同中,有一条:凡本公司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南岸区以任何名义参与、发起、从事同样行业

          我想请教李律师,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发表于2010-06-22
发表于2010-07-03
引用:李科林律师 在2010-7-3 14:22:46写道:原帖
 待遇制度属于公司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执行。〝Δ`重庆业主论坛买房搜房重庆搜房网搜房论坛看房ΜЕ
 竞业限制也是可以的,但应当给一定的补偿。Κ?ЧΗ〣买房购房。Г
#ЙРЕ买房搜房业主论坛]ЬТΓОΟАФР;Γ'房产论坛看房买房重庆搜房网搜房业主论坛搜房购房搜房论坛ТΡГЭ"〣
 
 那他这条,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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