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定公司劳动合同时,公司律师诱导员工自己写下一条:所有待遇制度,按公司制度执行。
在合同中,有一条:凡本公司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南岸区以任何名义参与、发起、从事同样行业
我想请教李律师,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在签定公司劳动合同时,公司律师诱导员工自己写下一条:所有待遇制度,按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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